小花(化名)与王新(化名)新婚还算恩爱。生育一子活泼可爱。后因家务琐事促使夫妻关系恶化,双方于2012年初离婚,其子王苗由王新抚养并与其一起生活。去年8月的一天,王苗在一次车辆事故中死亡。小花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肇事者索要各项费用150476元。和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人赔偿小花3470元。
2012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奎(化名)在和静县某镇某村某组自家门口,驾驶新ME9XXX号货车倒车时,不慎将被害人2011年2月出生,不足两岁的王苗撞倒碾压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李奎打电话委托其妹夫报案后守候在案发现场,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李奎向被害人王苗父亲王新支付赔偿款共计127000元。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分析意见书认定,死者王苗死因系重物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
和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花与王新系夫妻关系,死者王苗系二人的婚生子。小花与王新于2012年2月7日离婚,其子王苗由王新抚养,并与王新一起生活。因王苗死亡,产生各项费用13047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08840元(54420元×20年),丧葬费19410元(38820元/2),误工费2226元(106元×3人×7天)。王苗死亡后,被告人李奎与王新达成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由李奎向王新赔偿127000元。并实际支付了127000元的赔偿款。小花以未收到赔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人李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因自己已向死者的父亲王新承担了127000元的赔偿责任,不应在本案中再向受害人的母亲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花要求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王新、小花作为王苗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享有130476的赔偿权利,被告人李奎已向王苗的父亲王新赔偿127000元,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奎仅有向小花再支付3470元赔偿款的义务,对小花未得到的赔偿款,可以另行对王新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和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奎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花赔偿3470元。
作者单位:新疆和静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