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男子将房卖给一对夫妻,签好售房合同并收取首付款后,男子便等着按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没想到夫妻俩却再也没按约定出现。后来,男子得知夫妻俩没来是因为要离婚,顾不上买房的事了,急于用钱的男子于是将买房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付清余款,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6月,张先生与王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将位于滨海新区的一套房子转让给王某夫妻,价格为6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在一个半月内支付10万元,余款50万元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先生,张先生在收到10万元后的20天内腾空该房屋,并将钥匙交予王某夫妻。若任何一方拒绝履行以上条款或中途解除合同,均构成违约事实,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5%作为违约金。另外,由于该房产权证半年后才能下来,张先生与王某夫妻约定到时候办理过户手续。
签订合同的当天,王某支付1万元定金,之后陆续又支付张先生9万元。2011年9月,王某夫妻装修后入住诉争房至今。12月,张先生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王某夫妻尽快付清余款,即可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夫妻却一直没有付款。由于急着用钱,张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王某夫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给付余款50万元及利息,给付违约金3万元。庭审中,张先生表示,若王某夫妻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给付剩余房款50万元,违约金自愿让免。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夫妻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支付余款50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于2012年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夫妻没有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是因为买房不久后,两口子便闹起离婚,王某还在2012年2月到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二中院调解,张先生和王某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退还王某夫妻购房款2万元;王某夫妻将诉争房钥匙归还张某,并结清诉争房内水、电相关费用,保证房屋完好无损;双方别无其他争议。(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