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征迁补偿款仓促结婚 分居三年后以离婚收场

         陈某与甄某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八月初八按照习俗定亲,为了多分配土地补偿款,在定亲不到二个月的时间即举行婚礼,于2007年11月22日到裕安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由于婆婆的原因,导致二人经常争吵,感情不和,为此陈某经常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无法建立。
 
  自2009年陈某因为家庭矛盾,就带着儿子一直居住生活在娘家,小孩安排在娘家附近上学,2012年3月初又因儿子的学费问题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陈某对这段婚姻心灰意冷,特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结束这段婚姻。法院考虑到孩子年幼,想再给原被告婚姻一次复合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原被告的关系并不没有因此得到改善,仍然互不联系,陈某也一直生活在娘家。
 
  2012年年末,陈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征求双方意见并组织调解,最后陈某与甄某达成协议:陈某与甄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甄某在寒暑假及端午、中秋两节享有探视权,寒暑假探视时间为3至5天;原告陈某给付被告甄某经济帮助费2000元。一场仓促的婚姻在夫妻分居三年之后以离婚收场,不仅令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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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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