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单采血浆站跨区域采集血浆

  7日,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获悉,为了加强对采供血液和单采原料血浆机构(以下简称血站和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江西省本月起实施《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血液、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使用管理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严禁血站、血浆站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浆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

  未经检验血液血浆不得发出

  血液(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浆)不得发出;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测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消毒、销毁,并作记录。

  严禁血站、浆站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浆,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严禁单采血浆站跨区域采集血浆,严禁血站、血浆站交叉采集血液、血浆,禁血浆站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医疗机构不得自采自供血液

  对医疗机构来讲,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临床用血,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血液。具备基本检验设备、储血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医疗机构获得为其办理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输血工作。实行成分输血,限制使用全血,其中,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成份输血应分别大于85%、90%.严格掌握输血指标,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违规行为可举报或控告

  同时,医疗机构应与血站协商签订供血用血协议,避免供血不及时和血液过期报废。医疗机构不得拒收、拒用有效期内的合格血液。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对受血者作检测时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或者在输血时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输血器材的,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组织或个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非法采供血液、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经消毒、毁形及擅自处理不合格血液、血浆等情况进行举报、投诉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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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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