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女子尹某某诉至法称,1994年2月其与邓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1995年4月双方结婚,并于1996年元月生一男孩。婚前由于尹某某及家人不了解邓某某的为人而与之结婚,婚后才了解邓某某脾气暴躁,经常在外打牌,不履行家庭义务,只要不顺心就打骂尹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2011年尹某某起诉离婚未获准许,现请求法院判决尹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归被告邓某某抚养,被告邓某某放弃原告尹某某应承担的抚养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