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导航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涉外离婚法律知识
国内离婚
抚养法律知识
遗嘱、继承法律知识
法律文书库
关于申渝
经典案例
国内离婚案件
抚养权案件
涉外离婚案件
继承案件
最新动态
律师团队
聘请律师
联系我们
English
法院依法驳回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
2012年12月30日,霍山县法院依法驳回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原告何某对被告李某的离婚诉讼。
何某经霍山县漫水河镇政府证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其起诉与李某离婚,难以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患病期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切实维护双方婚姻家庭不受伤害,判决驳回何某的起诉。(蒋光风)
最新动态
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
最新动态
聘请律师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涉外投资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