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周先生与刘女士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并出租给王先生。双方协议离婚时,刘女士要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王先生因一直租用该房屋,因此想购买刘女士对房屋所占份额。周先生也想购买该份额,谁有优先购买权呢?
司法解答
丰台区南苑乡司法所许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优先权的归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周先生具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因此周先生购买该房屋所有权后,仍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文/记者 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