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在杭州打工时相识,于2008年正月,按农村习惯订立婚约关系,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然而,原告却于2013年1月31日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双方婚初感情一般,近一年多来,双方不在一起工作,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感情逐渐疏远,特别是双方对于生育子女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双方于2012年5月26日,经晓天法律服务所调解,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事后,被告反悔,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协议离婚不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