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青年女子潘月,因丈夫蓝加强“嗜酒如命”,并有家暴行为,不堪忍受的她为此起诉离婚。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潘月与被告蓝加强离婚。
原告潘月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02年,被告蓝加强胁迫原告与其同居生活,后生育两个儿子。2010年9月21日,双方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蓝加强嗜酒如命,经常无故辱骂毒打原告,对两个儿子的生活不闻不问,虽经亲朋多次劝阻仍无济于事。2012年10月17日,蓝加强在南宁市一小区当众殴打原告,后被巡逻民警制止方才停手。
原告潘月认为,原告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与蓝加强缔结婚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蓝加强又经常虐待原告,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故请求与蓝加强离婚;两儿子各抚养一人。
在法庭上,被告蓝加强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因一些生活小事有过争吵,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危机,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婚就先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儿子,后又于2010年9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是有婚姻姻基础的。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发生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美满幸福家庭。原告现提出与蓝加强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