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华良)胡先生和王女士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近日,王女士将胡先生告上丰台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原告王女士诉称,她和胡先生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9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年3月16日取得。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胡先生辩称,涉案房屋为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是他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王女士在他购房过程中赠予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我自己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是我个人的财产,应由我单独所有。”胡先生说。
经法院多次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逐渐理智地看待房屋问题,并最终达成了调解结果:诉争房屋归被告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胡先生个人继续偿还。被告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1.45万元。原告王女士腾退诉争房屋。
双方自行履行完毕调解结果后,被告胡先生到法庭给承办法官送去锦旗,对法官的耐心工作和优良作风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