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举证责任不容轻视

        新疆日报网讯 通讯员王永俊报道: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连续审理多起离婚案件,原告均为女方,离婚的理由多为男方酗酒、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及夫妻分居两年等,但女方又不善于举证,导致离婚请求多被法院驳回。
 
  那么,受害人又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是,取证要合法。遇到酗酒、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要及时报警,通过有关职能部门介入,为证据的保存提供保障,同时惩处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男方对婚姻不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在不离婚的情形下,可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此类证据收集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向有关证人或宾馆、酒店调取证言、录像、通话记录等。
 
  三是,女方外出两年打工并不等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未必判决离婚。如尚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尚某认为男方年龄偏大,为达到离婚目的,外出打工两年,期满后随即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其又不能举证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属于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滥用。类似的还有喝酒与酗酒,有许多女性不喜欢男人喝酒,把正常的喝酒当作酗酒,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
 
  总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要善于举证,决不能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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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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