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韦某娥从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6500元执行款时,她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感谢法官,由于您的辛勤付出,我的欠款才能全部拿到手。”
2012年7月9日,原告韦某叁与被告韦某娥离婚纠纷一案,经大化法院判决,韦某叁应偿还韦某娥婚前欠款6500元。判决生效后,因韦某叁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韦某娥遂于2013年2月16日向大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化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于2013年2月19日奔赴被执行人韦某叁家中调查其财产状况,从法律与道理上做被执行人韦某叁的工作,望其能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韦某叁却说自己已经履行完毕。而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韦某叁出示的收据中的标的与执行标的不符,收款人也不符,遂要求被执行人韦某叁于2013年2月21日到法院商量解决。
执行法官回到法院后,查找出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在被执行人韦某叁于2013年2月21日来到法院后,出示给韦某叁看,让其无话可说,并让其明白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韦某叁自觉的拿出6500元履行该案。至此,该案终于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