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欠下债务 离婚后理应共同偿还

    中新河南网许昌3月1日电    韩某与胡某(女)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向刘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刘某催要借款时二人互相推诿,刘某便将韩某、胡某二人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胡某辩解其前夫被告韩某未按离婚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其补偿款,该款应由被告韩某一人偿还。2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认为,被告胡某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并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胡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现金3万元及其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2010年10月10日,韩某与胡某夫妇二人一块以购买某品牌货车跑运输急需资金为由向同村好友刘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月利率为1%。韩某书写了借条,胡某在借条上签名后,刘某给付二人3万元现金。2011年11月15日,经法院判决,韩某与胡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某品牌货车归韩某所有,韩某一次性给付胡某补偿款4万元,二人婚姻存续间的债务由二人平均承担。
 
    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分别向离婚后的韩某、胡某二人催要,但二人均编造借口互相推诿、拒绝归还。刘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某、胡某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韩某经法庭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被告胡某辩称,其与前夫的离婚判决书确定二被告婚姻存续间的债务由二人平均承担,但原告刘某所诉债务系二被告婚后购买货车而借,该货车已归被告韩某所有,被告韩某未按离婚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被告胡某补偿款4万元,故该款应由被告韩某一人偿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某、胡某拖欠原告刘某现金3万元及其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此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某辩解被告韩某未给付其补偿款,该款应由被告韩某偿还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赵洁 王随和 王军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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