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工资”,法院未予支持

     女方怀孕不上班,男方给她发了4万元“工资”,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吗?近日,秀洲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孟男(化名)与孟女(化名)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孟女怀孕后不能上班,经商定,孟男家给了孟女怀孕和产后休息期间的两年“工资”共计4万元。之后,孟男和孟女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生下一个儿子。后来,孟男和孟女感情逐渐不和。2012年10月,孟女向秀洲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调解,孟女坚持要求离婚,孟男见已无法挽回婚姻便同意离婚。但是,孟男以其父亲生病治疗造成家庭困难为由,要求孟女返还婚前给付的“工资”4万元及其他彩礼。而孟女认为,孟男婚前给付的4万元相当于彩礼,且双方事实上结合为夫妻,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孟男家婚前给孟女发的所谓“工资”,离婚时可以要求孟女家返还吗?调解该案的法官认为,男方家在婚前向孟女家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符合我国农村地区迎亲嫁娶的惯例。孟男家给付的4万元“工资”与其他财物一样,都是以促成孟男和孟女的婚姻为目的,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均为向孟女给付的彩礼。
 
  据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彩礼的条件,须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的情况显然不符合第一、第二种情形。此外,孟男有工资收入,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开支,其父亲生病治疗,也不能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因此也不符合第三种情形。
 
  由此,法院对孟男关于返还4万元“工资”的要求未予支持。随后,孟男不服秀洲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孟男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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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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