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迁户口 征地补偿有份儿

      离婚女户口未迁出,是否具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近日,小惠把村小组告上了法庭,索要土地补偿款。
 
  小惠和老公小夏不是一个地方的人,打工时两人遇到,在一起打工的时间长了,双方的感情越来越好。小惠曾经犹豫过,如果两个人结婚,她要离开父母去小夏的村里生活会不会习惯,离乡背井的代价是否值得。还没等小惠想清楚这个问题,小夏家就急着把亲事提上日程,毕竟两个人都老大不小了,在小夏的村里,小夏这个年纪的男子早就当爹了,夏家也想让家里早些开枝散叶。小惠也想过,小夏愿意娶自己是认真的,自己怎么也是要结婚的,于是急急忙忙地嫁了。结婚后,小惠把户口迁到了小夏的村上。
 
  婚姻生活说不上好,也说不上不好,时间久了,小惠和小夏之间当初的心动没有了,为家庭琐事的争吵反而越来越多。最后,两人动了手,这一动手,本来就不稳的婚姻就彻底垮了。2011年,两人迅速地办理了离婚,决定老死不相往来。可是没想到,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小惠又重新回到了这个不愿意回来的地方。2012年,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村小组因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并通过了村民人均1.7万元的分配方案。小惠听说后,回到村里要钱,但是村小组则说:“你离了婚,不是我们这里的人,这钱没你的份儿。”小惠争辩,认为自己的户口还在这里,也就是村里的人,土地补偿款必须有自己的一份。但是几次索要,都是不欢而散,于是小惠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款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惠虽于2011年与被告村小组村民小夏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仍在该村小组生产、生活,尚属被告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被告村小组因部分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依法应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小组支付原告小惠土地补偿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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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土地的基本资格,是享有承包权和表决权的前提,也是实现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的条件。具备何种资格者是该集体的成员?在这一问题方面,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做法,其一是以户口为标准,第二种以是否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第三种,以是否具有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谁究竟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单纯以某一方面作为标准来分配都会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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