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八一乡丰收村王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今年15岁,双方因家庭纠纷于2002年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离婚。闫某后改嫁到五厡县隆兴昌镇,双方在离婚时对家庭承包土地未进行分割划拨,一直由男方王某经营耕种管理。
2012年,王某经营耕种的承包土地被联邦药厂征收,闫某几次前去索要(3.7亩)征地补偿分配款,被王某拒绝。闫某于2013年2月20日到临河区人民法院欲公堂对簿讨回公道,开发区法庭接待后,经与八一司法所对接,根据当事人申请,临河区司法局八一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此案。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与开发区法庭对接先行诉前调解,经过三次磨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给付闫某2亩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70000元,剩余未征1.7亩承包土地由王某经营,以后发生的征收补偿分配款收益做为双方婚生子生活上学抚养补贴,此协议即时履行。
诉调对接方便快捷,一起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维权纠纷圆满解决。(巴彦淖尔日报社《巴彦淖尔日报》通讯员 谷满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