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赠房给女儿 父亲反悔想撤回赠予被诉法院

     东莞时报讯 (首席记者 赵宏杰) 数年前,王某菲的父母协议离婚;数年后,王某菲在北京买了房,并拿着离婚协议要父亲支付其买房的钱,说这是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受理了此案。
 
  女儿状告父亲索要购房款
 
  2013年新春,王某菲拿着起诉书到东城法庭起诉其父亲王某伟,诉称,王某菲是王某伟的女儿,王某菲在北京就读大学期间,王某菲父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其中约定:1、王某菲大学毕业后购房所需款项由王某伟承担;2、登记在王某菲及王某伟名下的位于东莞某地的一处房产归王某菲所有。
 
  王某菲父母离婚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第二点中,关于房产变更登记的一直没有实际履行,王某菲也一直没有跟父亲提起这事。
 
  直到王某菲大学毕业后,以155万元的价格在北京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三十多平方米的房子,她开始要求父亲变更登记,并支付她在北京买房所需的钱。
 
  在和父亲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王某菲到法院起诉王某伟,请求确认东莞的房产归王某菲个人所有;同时,王某伟向王某菲支付购房款项155万元。
 
  父亲拒绝为女儿支付房款
 
  庭审中,王某伟答辩称:王某菲不是协议相对方,没有起诉主体资格;另外,关于房产归王某菲所有的约定,是王某伟对王某菲的赠予,现王某伟要求撤回赠与;其次,关于王某伟支付购房款的约定,当时并未约定购房地点和购房价格,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应不予履行,此外王某菲现以高价购买商业住房,并未用于生活所需,所以王某伟无须承担该笔款项。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王某菲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方案:1、要变更登记在王某菲及王某伟名下的房产的产权归她,她保证让父亲在有生之年可以居住在该房屋;2、父亲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将北京房屋的购房款15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她。
 
  王某伟未当庭予以答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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