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女子戴某某诉至法院称,2005年12月30日,其与丈夫胡某某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0月10日生一男孩。婚后胡某某经常打骂戴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10年2月分居至今。2011年5月戴某某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和好以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感情也没有任何变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胡某某离婚,婚生子抚养权归戴某某,由胡某某支付每年支付6000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双方婚生子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原告戴某某每月支付300元,每年4月16日支付,支付到婚生子十八周岁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田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