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讯 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一女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上,性格暴躁的丈夫竟然叫嚣要对妻子“实施身体伤害行为”。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1994年底,时年未满15周岁的黄某与韦某经人介绍,以民间婚礼的形式结为夫妻并同居,后生育一男一女。2002年6月28日,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产生危机。2003年起,夫妻分居生活多年。2007年12月,黄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与韦某离婚。韦某在亲属的劝解下,以书面的形式向黄某保证,今后改掉不顾家庭、借酒骂人、赌博等恶习。黄某当时为了子女,暂时同意与韦某和好。但事后,韦某仍恶习不改。
2012年12月20日,黄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为由,再次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
今年2月26日,都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韦某辩称,两人的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如黄某坚持要离婚,他可以同意,但子女应随他生活。同时,婚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近10万元,黄某应给予他15万元,否则,他将对黄某“实施身体伤害行为”。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实有夫妻共同债务。近年来,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基本上都由黄某负担。
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这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黄某起诉请求与韦某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两人的儿子随黄某生活,由黄某直接抚养和监护;女儿随韦某生活,由韦某直接抚养和监护。原、被告应分别抚养两子女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两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任其选择。
(黄敏)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