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闯 通讯员 杨晓晓 邱茹
离婚后意外死亡,可是死者生前为了公司正常运转以个人名义欠下了16万元,那么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偿还呢?近日,济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起案件,并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济阳县城的李东于2007年个人出资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李东赊欠了王峰共计16万元的原料费及维修公司设备的维修费,并个人署名给王峰打下了欠条。2011年9月因为感情不和李东与妻子张娟协议离婚,同年11月李东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2012年1月作为债权人的王峰将李东的前妻张娟及女儿李小薇告上法庭,王峰认为该债务是在李东和张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娟应尽偿还义务;作为李东女儿的李小薇,是李东的继承人,也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被告张娟认为虽然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是该钱是李东为了公司正常运转而欠下的,应当由公司偿还,和她以及女儿无关。
争议的焦点产生了,这十六万元到底是公司欠下的,还是李东和张娟的共同债务呢?到底应该由谁为李东生前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公司运转欠下的钱负责呢?
济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一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使是一人有限公司,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死亡,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所以该公司仍然存续。具体到本案中,李东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因李东的死亡而解散,李东的继承人可以对李东的股权进行继承,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并仍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东虽然个人署名为债权人王峰打下欠条,但这些债务均是为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欠,且李东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可认定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