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霍邱城关的王刘二人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期间,王给予刘彩礼10007元,结婚时接受现金66000元,合计76007元以及价值27820元的首饰。2012年4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5月14日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刘某嫁物品有电脑、电视机、空调各一台。婚后王某发现刘某精神不好,让其到医院检查,发现刘某身体不佳。为此,双方关系不睦,刘某回其娘家生活,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
王某于2012年8月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同年10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刘某返还彩礼款30000元;刘某陪嫁物品,电脑、电视机、空调归自己所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8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关系不睦,未能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经调解双方不愿和好,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被告生病花费情况及当地风俗习惯,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以及婚前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并无不当。原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