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想和在国外居住的丈夫郝志离婚,找法律工作者刘珂帮她办理此事,最终王兰公司的职工钟民代替王兰丈夫到法院签离婚调解书,后郝志回国,发现此事后东窗事发。
旷日持久的离婚战
王兰是一名华侨,在国外生活了很多年,后来王兰和郝志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五个子女,两人在丹东市共同创业成立公司,公司生意做得很好,王兰在外人眼中是被人啧啧称羡的,但很多人都不知道王兰也有自己的苦楚,最大的原因就是丈夫郝志。
郝志对王兰和孩子特别不好,总在外赌博挥霍,孩子都是王兰抚养长大。王兰总在深夜流泪,别人成家都开开心心过日子,自己却嫁给了一个这样的人,她总是害怕这样的生活给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王兰觉得自己这么多年没过过好日子,可是毕竟对这个家也付出了这么多年的青春,再加上生意资金上的牵绊,王兰不甘心就这么离婚。直到郝志出了国。郝志出国开始为了谈生意,后来渐渐就定居在了国外,这对王兰来说不算是坏事,王兰心底松了一口气,渐渐地也接受了现实,夫妻俩的感情更是淡了下来。
近几年郝志经常跟王兰提出要离婚,但总因为种种原因没离成,后来,在国外的郝志又一次提出离婚,并在白纸上签字邮寄给王兰,让她随便写条件,孩子他不要,只要能离婚就行。王兰也想离婚,她便找到了自己公司的职工钟民,因为钟民认识一个律师刘珂,刘珂以前给王兰的客户打过官司,王兰觉得还不错,王兰合计这次可以找她帮忙解决这让自己头疼了很久的婚姻问题,王兰从钟民那要到了刘珂的联系方式,便去了刘珂的办公室。
“不在国内也能离婚”
关于离婚有一点王兰比较困惑,就是离婚的双方有一方不在国内,可不可以离婚?刘珂说:“能,这个我来帮你办,需要一些材料,代理费是2000元。”王兰因为在中国生活的时间不太长,虽然觉得有所不妥,但是觉得能和郝志离婚就很高兴,她咨询刘珂都需要什么材料,刘珂说:“需要户口簿原件、对方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王兰听后记下来,然后离开了刘珂的办公室。在当天下午王兰就把她和郝志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拿给了刘珂,刘珂复印完后,又把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还给王兰了,只留下了离婚协议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过了几天,刘珂就让王兰去找她说是签个授权委托书,王兰就到她办公室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给了刘珂2000元律师费。隔了两天,刘珂给王兰打电话说郝志没有在国内,她想找人代替郝志在一些材料上签字,但没有合适的人选,问王兰这边有没有合适的人。王兰说:“你是干律师的,这人你去找吧,我上哪去找啊。”王兰觉得此事已经全权交由刘珂办理,其他的事情她都不管了。
不久后,刘珂给王兰打电话,让王兰找个人去取材料,王兰就让钟民去找刘珂。不长时间钟民回来了对王兰说:“王总,刘珂带我去法院签了几个字。”王兰问他签的什么字,钟民说是在材料上签字,签的都是郝志。后王兰也被刘珂叫去法院签了字。
王兰记得挺清楚,当时是在法院的一个办公室里,在场的还有另外一个女工作人员,王兰不认识。当时刘珂就递给了王兰一份材料,用手指着材料下方,让王兰在上面签字,王兰就在材料的上面已经签有郝志名字的旁边签了自己的名字,签了很多页,当天下午刘珂给了王兰两份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只载明王兰和郝志的婚姻关系解除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由王兰抚养的内容,并没有其他关于财产方面的分割。
“假离婚”被判刑
几个月后,郝志回国发现了此事,便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这才发现当时来法院立案和签字的人都不是郝志,原调解书被依法确认无效。
刘珂、王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对用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法律离婚调解书的事实供认不讳。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刘珂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兰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王兰自己辛苦工作抚养孩子很是不易,因其急于脱离苦海和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这场虚假诉讼的发生。在郝志向其提出离婚要求,给她一线希望的时候,王兰没有利用好这次机会,却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虽然王兰没有利用虚假诉讼去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毕竟触犯了法律,虽然她的经历很值得人同情,但是其没有正确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刘珂为了一点点的经济利益,不惜用虚假诉讼的手段联合他人来蒙骗法院,最终也使得自己进了监狱。
点拨: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立案的程序是原告本人诉讼的话,原告本人需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起诉状两份,代理人来诉讼的话还需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如果原告和被告有是外国人或不在中国的情况,需出示大使馆的手续。而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里列举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第二种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此案因为郝志是当事人不是证人,故钟民顶替郝志签字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就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郝志作为原告出庭是否算作证据,钟民冒充郝志的行为是否是伪证行为;二是王兰和刘珂互相串通,让钟民冒名顶替郝志签名,是否算指使。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通常当庭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故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也应算作证据,故本案中郝志身份的真实性应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从而钟民冒充郝志的行为亦是作伪证行为。虽然本案中王兰让钟民顶替郝志签字时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但是由于钟民系王兰的职工,王兰有解雇钟民的权利,故可以认定钟民与王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钟民听从王兰的安排也是情理之中,可认定为王兰有指使钟民的成分。刘珂是否算作指使钟民,我们认为刘珂与钟民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刘珂让钟民到法院签字,这里的让也有指使的成分,所以刘珂也算作指使钟民作伪证。检察机关以妨害作证罪将刘珂、王兰定罪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