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李先生在离婚前向同学借款25万元,称放高利贷。离婚后,他和前妻都被该同学起诉要求还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先生和前妻一起还钱。
2010年9月和12月,李先生先后向同学闫女士借款25万元并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李先生未如期还款,闫女士起诉,称李先生与赵女士曾是夫妻,在李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为买房而借款共计2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她要求赵女士与李先生偿还25万元借款并支付6643.15元借款利息。
李先生同意偿还25万元,但不同意付利息。他称,该笔借款与赵女士无关,是他用于放高利贷,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女士也称,自己与李先生于2011年7月协议离婚,早在2009年11月就分居,她对李先生借款一无所知,该款为李先生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和赵女士共同偿还闫女士25万元借款,支付6643.15元利息。赵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