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10日消息:身披法袍,端坐审判台上审理案件;埋首案头,写作一份份裁判文书;开车外出,依职权查阅当事人难以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许,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法官的工作是由这样一些内容构成。然而,长宁区法院法官讲述的几个不太常见却绝非偶然的案例,向人们展示了法官工作的另一种场景——法官,也曾这样工作……
当事人不肯离婚要跳楼
讲述者:民四庭法官陈芸
去年岁末的一天下午,寒风凛冽。快下班了,办公桌上的电话铃急促地响起来,隐约间,我似有不安。果然,电话中传来一个女子满是悲哀、无助的声音:“陈法官,我是叶慧,我现在站在18楼的楼顶,我不想离婚,我想死,我准备要跳下去了……。”
瞬间,我心头一紧,脑海中迅速搜索当事人叶慧的案情。这是一起“三进宫”的离婚案件,丈夫赵健已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但妻子叶慧却始终不同意。两人分居已两年多,独自生活的叶慧有比较严重的抑郁症倾向,情绪很不稳定。案件审理中,叶慧情绪低落且经常失控,认为一生心血将随婚姻失败而付诸东流,人生毫无意义。
脑海中过滤一遍案情后,我迅速作出判断,对这样一个心理脆弱又患有情感障碍的孤独女子传来的自杀信号,应该马上危机干预。我想,首先要确保她的安全。但马上赶到她身边阻止她跳楼,显然不具有可行性。于是,电话中我尽量用温和、平稳的口气表达对她的关心和同情,给予她情感上的支持。我耐心地引导她诉说心中的委屈和哀怨,让她内心的痛苦慢慢得到宣泄。等她情绪稍微平复后,我用平和的语调劝慰她:婚姻并不是人生的全部,不能因为婚姻失败就对整个人生失去信心,生活中还有很多有意义的事情值得去做。渐渐地,听筒里传来叶慧“嗯、嗯”的应答声,此时我再委婉地提醒她,不要让年迈的父亲为她伤心,不要让儿子失去母亲。电话这头,我慢慢地说着,听筒那边,叶慧抽泣的气息渐渐缓和下来。于是我要求她答应我不能再有自杀的念头,马上从楼顶下来,耐心等待法院判决。终于,叶慧答应了,我也长舒了一口气,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自杀危机的暂时解除,并不意味着自杀危险的结束。我立即向庭长汇报情况,合议庭随即与叶慧及其妹妹当面沟通,向叶慧详细解释法律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希望叶慧的妹妹在姐姐处于人生低谷时能多加陪伴,帮助姐姐尽快渡过心理难关。与此同时,合议庭又和叶慧所在小区的居委会和街道联系,希望社区组织多从正面引导叶慧,帮助她走出心理危机。之后,院里又安排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多次与叶慧电话沟通,逐步改变她消极的认知。如今,这起离婚案件已经结案。叶慧平静地接受了离婚的现实。她的生活已经翻开了新的一页。
法官被“老实”的原告骗了
讲述者:民四庭副庭长章晓琴
今年1月4日,我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在历经5个多月的工作后,终于调解结案。此前,原、被告双方冲突非常激烈。丈夫吴毅伟已是第三次诉请离婚,我接手案件后,吴毅伟多次表示要是不判决离婚,将通过“法外途径”解决。妻子周玉芳则表示,除非原告给她250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为表示自己的决心,周玉芳通过写遗书给院领导、当庭要喝“敌敌畏”等方式向合议庭施压。经过耐心劝解,两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原告吴毅伟补偿被告3万元。同时,双方就将来房屋动迁可得利益的分割问题也达成了协议。当这对怒目相向的夫妻终于平静地签收调解书后,我心里真有如释重负的感觉。
但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我感到不可思议。就在签收调解书的第二天,我接到原告电话,说昨天回家路上包被人偷了,调解书、收条、协议全没有了,希望法院做做被告工作,再写一份协议、收条给他。我心头闪过一丝疑惑——真是这样吗?转而一想,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原告留给我的印象都是“忠厚老实、脾气耿直”,我仍然相信了他。
1月6日上午,吴毅伟、周玉芳先后来到法院,周玉芳把事先写好的协议交给吴毅伟。这时,吴毅伟以核对为名,要求周玉芳把协议原件拿给他看看。没想到,吴毅伟拿到协议后,飞快地把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涂抹掉,然后一脸得意地说:“我回去之后觉得这个协议还是不好,我不同意。反正婚已经离了,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吧!”
见此情形,我当即正告吴毅伟,做人应当信守承诺。吴毅伟一脸不屑地说:“反正现在上面没有签名了,这个协议无效了。”此时,周玉芳情绪开始失控,冲上去要与吴毅伟争执。我迅速拉住周玉芳,一边安抚她,一边提醒原告:“吴毅伟,你不要忘记,协议是一式三份的,本案卷宗里还有一份协议原件……”这时,吴毅伟突然醒悟过来,眼看自己的如意算盘落空,他迅速走出法庭,离开了法院。
这件事情发生后,我进行了反思。应当说,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一直都比较谨慎,关键的调解内容都有电话录音可查,案外协议在卷宗中也有备份,从而使原告想要破坏协议原件的计划落了空。但我感到仍有几点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第一,要谨慎对待偶发性事件,对于收条、协议被偷这种小概率事件应尽量想办法核对;第二,现场处置上还欠周全,原告提出核对时,可以通过现场提供复印件核对的方式进行;第三,对原告这种恶意欺骗、利用法官的行为,未能给予应有的惩戒。由于当天不是正常的庭审活动,法庭没有录音录像,因此,只能对原告采用口头教育的方式。
(文中除法官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