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出走五年不归 妻子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夫妻之间因琐事争吵本属正常,但争吵后丈夫离家出走,五年来音信全无,弃妻儿于不顾,就不多见了。
 
  姚某某(女)与许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7日登记结婚, 2002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小洁(化名)。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2007年夫妻在争吵过后,许某某离家出走,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再无联系。姚某某认为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至法院起诉与许某某离婚,婚生子小洁由自己抚养。
 
  寿县法院经审理院认为:姚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许某某离家出走,双方互不联系,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故姚某某要求离婚,理由充足,应予准许。庭审中,姚某某要求小洁由她本人抚养,因许某某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孩子可以随姚某某生活,故姚某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许某某应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姚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婚生子小洁由姚某某抚养,许某某从2012年8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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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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