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未婚先孕,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离婚时双方还签订了流产协议。孩子生下后,孩子的父亲以受到欺骗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孩子的母亲一怒之下代替女儿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2010年,原告陆某和被告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相见恨晚,不久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陆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张某觉得很高兴,于是两人登记结婚。
但好景不长,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不堪同居。陆某搬到了娘家居住,并提出离婚要求。张某要求陆某去做人工流产,陆某表示同意做人工流产,但要求张某给予一定的补偿。于是两人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张某先补偿陆某2万元,手术完成后,张某再补偿陆某2万元。后双方登记离婚。但陆某事后考虑到自己已经怀孕了4个月,再加上紧张,于是放弃了人工流产手术。2011年6月,女儿琳琳出生。陆某因生孩子已经辞去工作,无生活来源,于是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支付适当的抚养费。张某得知陆某未能履行协议,认为被骗,于是断然拒绝给付抚养费。陆某无奈,作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将张某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法院,诉请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诉讼中,张某的情绪已冷静了许多,当张某亲眼看到自己的亲生骨肉时,情感的天平发生了倾斜,法官趁机做其思想工作。5月10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孩子随其母亲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