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峰龙)昨日,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该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后又和好,双方再次诉讼离婚时,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已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2011年5月4日,张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2年9月1日,张某与杜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张某与杜某自愿离婚,杜某因有外遇自愿放弃房产和所有财产,房产和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但协议签订后,张某与杜某又和好。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4月张某起诉要求与杜某离婚,并要求按照之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及家庭所有财产归张某所有。鉴于张某与杜某在诉讼离婚前达成《离婚协议书》后并未离婚,而是和好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前协议签订的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双方不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法庭综合考虑杜某在家庭生活中有过错,判决张某与杜某离婚,张某分割房产70%的份额,杜某分割房产30%的份额。判决发出后,张某与杜某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