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 晶 赵晓燕)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打官司的目的就是分割财产。这不,周某便发现前夫竟然在离婚前将多年前购买的房产转到了其妹妹名下,于是将前夫邓某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阳曲县法院一审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邓某应支付给前妻周某该房产折价款的一半。
周某和前夫邓某离婚已一年。最近,周某发现前夫曾在多年前购买过一处住房,离婚前不久却把房子转到了其妹妹名下。为此,周某把前夫诉至阳曲县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到邓某名下,并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子是原告周某和被告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他们共同所有。邓某没有征得妻子同意就与妹妹签订卖房合同,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据此判决房屋产权归邓某所有,因此邓某应支付前妻周某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25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隐藏了财产,则不管离婚时间长短,都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分割隐藏财产的诉讼。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