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7日讯 婚前男方给了女方9万元彩礼钱,两年后离婚时男方索要遭女方拒绝,女方称彩礼就是白送给自己的,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近日,市法院作出判决,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
在哈打工的刘洋与赵月在一次聚会上相识,二人相谈甚欢,不到一周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半月后二人决定“闪婚”。
面对孩子们的决定,双方父母坚决反对,但二人十分坚持,2010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刘洋家条件并不好,为了顾及面子,刘父四处借款为儿子凑彩礼钱。终于在结婚前按“习俗”将9万元彩礼钱交给了女方,婚宴上这对新人沉浸在幸福中。但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太短不够了解,婚后二人不断吵架,感情逐渐破裂,不愿再生活在一起。
2012年刘洋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婚前自己给了赵月9万元彩礼钱,两年来二人生活用去2万元,2011年刘父曾从赵月那借了25000元,现赵月应有剩下彩礼45000元。刘洋认为,婚前自己和父亲为了给赵月彩礼钱借了大量外债,现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所以提出要求赵月返还彩礼钱6万元。赵月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钱,并称“彩礼是刘洋白送给自己的钱,根本用不着还”,双方争执不下,刘洋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男方向女方交付约定彩礼钱是民间习俗,并不是无偿赠与行为,而本案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有证据证明刘洋为给付赵月彩礼钱,借了大量外债。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衡量彩礼返还比例,应该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登记时间长度等因素。
刘洋返还彩礼钱的诉求法庭予以支持,法官判令女方赵月返还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