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匡晖 2013年5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刘某与被害人何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付某、刘某赔偿给何某人民币4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付某、刘某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付某要求其妻将其名下的银行储蓄全部取出、并于2011年1月20日与其妻办理离婚手续,将家庭财产全部分配给其妻,但两人仍共同生活;刘某与其妻外出打工,意欲躲避赔偿责任。2011年12月27日,付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一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