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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日渐疏远 女子两次起诉离婚
龙女士与林先生婚前感情尚好,婚后也拥有了爱情的结晶,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不注重夫妻感情的维护,两人经常争吵不断,2011年12月,女方要求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时隔一年,女方再次诉至法院。
2013年5月30日,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疏远、淡薄。原告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存续期间18000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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