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男子DNA鉴定女儿非亲生 起诉离婚获3万元赔偿

因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胡某申请了DNA鉴定,所得鉴定结论证实了这一怀疑。胡某为此起诉离婚,要求妻子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6月13日,枞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处两人离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胡某精神损失3万元。
 
 
胡某与李某原系同学,恋爱过又分手过,后于2010年重新建立起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订婚;同年8月,二人登记结婚。李某婚前即已怀孕,婚后不到七个月便生下一女孩。2012年6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离家出走,二人分居至今。
 
同年8月9日,经DNA鉴定,排除李某所生女孩与胡某的亲子关系。胡某诉称,发现“婚生女孩”不是自己亲生,致使他精神遭受摧残,要求李某除返还相应财物,另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李某则诉称,胡某在婚前就知道小孩不是他的,不存在所谓精神损害。
 
枞阳县法院认为,因非婚生女孩经亲子鉴定排除与原告的亲子关系,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诉请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隐瞒与案外人怀孕的事实与原告结婚并生育,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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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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