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明系舒城县河棚镇一大龄青年,因家境困苦一直未能结婚。2008年2月经人介绍与贵州籍女子陈红相识。双方于2008年3月于舒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5月婚生一子洪小明。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2009年10月,陈红突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洪明经多方寻找,均未能联系上陈红。故洪明于2012年10月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请令判决其和陈红离婚;婚生子由洪明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法院经公告审理认为:洪明与陈红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已有三年多的时间未有联系,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洪明要求离婚,应予准予。根据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有利孩子成长受教育的原则,婚生子由洪明抚养。鉴于陈红现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支付孩子抚养费,等到确定陈红下落时,洪明可另行主张其支付孩子抚养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洪明与被告陈红离婚;婚生子由洪明抚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