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赵野)记者日前获悉,武酒集团原董事长朱永忠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获刑7年后,其前妻张某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与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三丰)、朱永忠登记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被最高法驳回,维持原判决。
2005年8月9日,张某与朱永忠自愿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张某称,朱永忠占有兰三丰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比例78%;占有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三丰,系兰三丰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850万元,占股比例85%;甘三丰占有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占股比例83%中朱永忠持有70.55%,遂请求法院判决朱永忠上述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归其所有。本案一审时,朱永忠辩称,其兰三丰名下的股份系公司职工和集体财产,而对甘三丰的投入是兰三丰出资,其作为代表实施,非个人财产。而武酒集团中没有其个人股份,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共同收入有如此巨额财产,因此该财产的性质非个人性质。而作为第三人的兰三丰则称,朱永忠名下78%的股份是职工和集体资金,以朱的名义登记而已,朱永忠对甘三丰850万元的投入,实际是公司出资,且朱永忠个人在武酒集团中并未持有股份。同时,兰三丰代理人强调本案所涉股权,涉及公司财产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并非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所述上述股权变更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朱永忠在上述三家公司的出资股份全部归其所有。二审审理中,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几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甘三丰中朱永忠名下的股权及其在武酒集团中所占股份中的一半均归张某。后该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9日被省高院依法撤销,再审维持一审判决。张某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再审查明,原再审判决认定兰三丰、甘三丰、武酒集团股权中没有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张某认为再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而就张某称原再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最高法查明并无不当,遂驳回张某的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