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孩子姓名 女子离婚诉分割房子

  案情
 
  1999年3月8日,宋飞与聂某登记结婚,并且于2000年5月7日生下一男孩宋某某。
 
  2004年宋飞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08年,宋飞驾驶货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为处理事故,宋飞一家欠下大笔债务。
 
  此后因家庭琐事及债务等问题,夫妻二人经常发生吵闹,有时甚至是打架。
 
  2005年,宋飞夫妇在永丰县恩江镇建了一栋三层半的房屋,当时是以婚生小孩宋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
 
  2011年6月,宋飞独自一人到深圳(楼盘)打工,聂某则待在家中,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极少联系。
 
  原告宋飞起诉离婚,宋飞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聂某则称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实习生付凯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细节及债务等问题,经常吵闹甚至打架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之后夫妇二人长期分居、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称夫妻存续期间所建永丰县恩江镇房屋,其赠与小孩不是自愿,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因该房屋已以婚生小孩宋某某的名义登记了产权,故该房屋属婚生小孩宋某某的财产,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永丰县人民法院肖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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