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时丈夫承诺赔偿妻子离婚补助费3万元,只支付了3000元,下剩27000元却拖了两年迟迟不予兑现,此举终惹恼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兑现承诺。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请。
原告江女士和被告王先生的十年婚姻,因丈夫的变心走到尽头。原告精神遭受巨大打击,2011年10月份两人协议离婚,被告王先生承诺赔偿原告江女士30000元。离婚后,被告承诺赔偿原告30000元,除已支付3000元,另外27000元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但此后,江女士多次催要,被告不躲避就是拖延,无奈之下江女士只好起诉至法院。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江女士离婚补助费27000元。(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