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闹离婚 事实婚姻法庭无奈判离婚
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属事实婚姻,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今年50岁的田某(女)与51岁的张某198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二人生育了二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年。本应安享晚年的他们,不知什么原因,田某于今年将张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要与张某离婚。河口法庭受理此案后,感觉张某与田某已共同生活了28年,并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应该在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虽然暂时出现问题,但不应该到离婚的地步。法庭多次与在外地务工的田某、张某联系,希望双方和好,但一直无法将二人调解和好。庭审后,尽管法官认为28年的夫妻判决离婚实在可惜,但法律规定是无情的,依照法律规定,调解不能和好的事实婚姻,河口法庭只好判决他们离婚。(栾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