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油车港镇某村的村民王莉(化名)遇到了件烦心事。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的她想替未成年儿子管理名下的房产,可是前夫却一直不同意。无奈之下,王莉来到油车港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据悉,王莉(化名)与林伟(化名)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未成年的儿子小林跟随女方王莉共同生活,并由男方林伟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中一处面积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归儿子小林所有。
作为儿子的抚养人,王莉希望男方交出属于儿子的一套房子或折价补偿,但男方却一直不同意。抚养方是否有权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呢?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王某与林某均无权处分属于小林的房产。
油车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从抚养权角度上说,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在事实上取得子女财产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即王某要求将儿子的财产份额由自己管理也合理合法。”
但是考虑到法律在父母离婚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上的缺陷以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油车港司法所的调解员建议:“男女双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份额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各自将其家庭中子女的份额析出,或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析出,双方共同为子女购买一套独立产权的商品房。同时,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依旧拥有同等的监护权利,承担同等的监护义务,应当相互监督,防止一方完全控制而擅自处分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