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赵某仅因丈夫徐某在外打工距离较远,沟通较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据了解,赵某与徐某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妇二人在霍邱县马店镇共同生活仅数天,丈夫徐某即赶往宜兴打工,平日只有农忙或春节才回家,赵某因有身孕一直赋闲在家,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年12岁,小儿子现年3岁。由于丈夫长年打工,夫妇二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比较淡漠,赵某曾于 2012年要求前往徐某打工的地方与其共同生活,徐某以挣钱不容易,希望多攒点钱养家为由拒绝了赵某,为此赵某心中愤愤不平,两人矛盾加剧。
赵某于今年7月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的案情后,认为,赵某和徐某之间并没有大矛盾,只是缺乏沟通,感情交流少,在法律上离婚条件是不成立的,故驳回了离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