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宏飞) 她从13岁就与他订立婚约,22岁步入婚姻殿堂,两人居住地方很近,原本应非常了解,感情深厚。但没有想到,他们也难逃七年之痒的魔咒,在他们婚后七年多的时候,她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9月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闫恩霞要求与被告孙国书离婚的诉讼请求。
闫恩霞与孙国书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于2005年典礼同居。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婚后,据闫恩霞诉称,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男方不管其与女儿的生活,对自己不管不问,遂坚决要求离婚。而孙国书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是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在彼此认可的情况下才典礼同居的。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能够互敬互爱、孝敬老人,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女儿出生后,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经常同去北京打工女儿由被告父母照顾。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未生气、吵架,只是因为是否再生育子女问题双方发生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多年后典礼同居,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加强交流沟通,消除误会、抛弃前嫌,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共建和谐、幸福家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