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程然的父母亲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儿子程然由父亲抚养,母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来儿子患上重病,花费甚巨,遂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原告程然现年15岁,在起诉时称:“2007年父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我由母亲王芳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后在2011年经法院调解,我由父亲程明抚养。被告王芳虽为我的母亲,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我患有‘漏斗胸’的疾病,经治疗共花医疗费31953.47元,要求被告承担我的医疗费15976元。”
被告王芳辩称:“我与原告的父亲已经离婚,并且已经支付了足够的子女抚养费,尽了对儿女一定的抚养义务。原告之父程明是原告的抚养人,他有义务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我没有不管孩子,原来法院的调解书上说我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后就不再管了,但我会在我的能力范围内照顾孩子。”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9月6日,程然的父母程明、王芳经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孩程圆随父亲程明生活,婚生男孩程然随母亲王芳生活。2011年8月8日程明、王芳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变更了儿子程然的抚养权,也由父亲程明抚养,被告王芳一次性支付给儿子程然、程圆子女抚养费4000元人民币(从王芳与程明离婚后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调解书生效时已付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后因原告程然患有“漏斗胸”的疾病,于2013年3月11日至3月27日,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1953.47元,该笔医疗费均由原告程然的父亲程明支付。2013年4月15日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该笔医疗费8480.93元。原告程然起诉要求被告王芳支付医疗费用的一半,即15976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程然因患严重疾病花费巨大,被告王芳作为原告生母,虽与原告之父程明离婚,但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原告治疗结束后,所花去的医疗费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故该报销部分应从总数中扣除,剩余部分应由原告的父亲和被告平均分担为宜。故依法判决被告王芳支付原告程然医疗费用11736.27元。(文中人物系化名)(陈红珍宋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