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刘梅与张磊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婚后购置的房屋赠与婚生子所有。两年后,刘梅得知前夫准备再婚,想到儿子的房屋即将变成前夫的婚房,刘梅对此感到难以接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昔日的赠与行为。10月23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梅的诉讼请求。
2009年,刘梅与张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雁滩某小区购置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2011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16岁的儿子随男方张磊共同生活,刘梅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随后,两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儿子名下。2012年4月,刘梅在探望儿子时发现前夫与一女子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正在商量结婚事宜。想到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屋即将变成前夫的婚房,刘梅对此感到难以接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重新分割原夫妻共有房屋。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婚生子,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协议中所涉及房屋赠与的条款依法成立,且讼争房屋已经过户至孩子名下。由于当事人当时约定孩子随张磊共同生活,因而张磊作为未成年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在孩子名下房屋生活并无不当。因此,刘梅以昔日房屋赠与不成立,要求重新处分房屋之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刘梅的诉请。一审宣判后,刘梅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