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沉迷邪教,清溪的钟女士曾抛夫弃子、离家出走6年,其丈夫无奈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两年后,回到清溪的钟女士起诉前夫要求分割离婚时未曾分割的3套房产。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钟女士婚后离家出走,未能对丈夫、孩子和老人尽到相关义务,认为其应少分财产,判决其中一套房屋归钟女士所有,另外两套则归丈夫。
妻沉迷邪教离家出走
钟某和皇某于1997年在清溪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 2002年育有一子。钟某称自2006年起,丈夫经常干涉其活动,双方还曾发生过肢体冲突,丈夫经常发动亲属规劝使其感觉在家中和亲戚朋友中没有容身之地,被迫选择在2006年11月离家出走以寻求一个安静的环境。其出走后的六年多不敢与亲戚朋友联络,一直以信仰为精神支柱,靠做临时工艰苦维持生计。丈夫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双方已于2011年5月离婚,但是并没有分割相应财产,此次诉请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称妻遗弃家庭成员
与钟某离婚后,丈夫皇某已重新组建家庭。面对前妻的起诉,皇某称前妻钟某信仰邪教不能自拔,曾要求将家产捐献给神。在钟某离家出走之前,她就很少履行家庭义务。
皇某认为其前妻离家出走,构成了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婚姻的重大过错方。在前妻钟某离家出走至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期间,儿子由他独自抚养,钟某应对其作出补偿,在财产分割时,作为过错方应少分共同财产。同时,离婚时法院判决钟某每月给付500元子女抚养费,但钟某一直未曾支付。
钟某的朋友李某也曾证实钟某在离家出走之前极少照顾家庭,婆婆生病的时候也没有回去照顾婆婆,很晚了也不在家照顾孩子。
不尽家庭义务应少分财产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不珍惜与丈夫多年的夫妻感情,并置丈夫、年幼孩子和家人不顾而离家出走多年,最终导致皇某在其离家三年之后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其对离婚的后果存有过错,皇某据此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其中一套房屋归钟女士所有,另外两套则归皇某,由皇某补偿钟女士5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法定4种情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照顾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钟某在因信仰问题与皇某发生争议后,本应积极沟通,却选择离家出走并在六年余的时间里拒绝与皇某和家里人联系,此举是对丈夫的不尊重,且未能履行妻子的义务,损害了皇某作为丈夫的权利。孩子未满五岁,正是最需要母亲关爱的年龄,钟某不顾而去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与孩子发生联系,导致孩子在缺乏母爱的环境中成长,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钟某离家出走多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扶助的义务,此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背了善良公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据此规定,本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适当照顾了无过错方皇某,判决2套房产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