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时把房子赠与孩子后想要回房子遭拒

 
 
 
        华西城市读本讯 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二人将婚后共同财产赠与孩子,由于房子一直未办理过户,父亲(房屋实际产权人)又想把房子要回来。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甘某与季某在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小甘,小甘随其母亲生活,甘某每月支付小甘600元生活费至其满18周岁。由于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产权人依然登记的是甘某。今年9月,甘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小甘赠与的房屋。前锋区法院审理对甘某撤销赠与的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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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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