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一对夫妻离婚生纠纷 都嫌男孩负担重不愿抚养

如今,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夫妻离婚为争夺男孩抚养权常常闹得不可开交。近日,砀山县周寨司法所在调解一起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时,却与此相反,双方当事人都嫌养男孩负担重,争着养女孩。

2003年,庞某与朱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近年来,由于两人常年在外打工,分多聚少,夫妻感情渐渐淡漠直至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夫妻俩都不愿抚养儿子、争着养女儿,为此一直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前不久,妻子朱某申请周寨司法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仍坚持原来的意见,但谁都说不出自己的理由,这让调解员和旁听的人感到纳闷。在调解员耐心劝说和疏导下,才了解到双方内心想法:现实生活压力让他们感到抚养男孩要承受太多负担。如今在当地农村,养一个儿子供其读书、为其建楼房、送彩礼、娶媳妇,要花费数十万元。他们担心再婚后,会因养儿子负担重,影响家庭稳定,为此他们都想甩包袱。

司法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考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经耐心调解,终使双方达成了子随父、女随母的离婚协议。 (刘腾)

编后: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相互推诿不抚养孩子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当然,双方离婚时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几种法定情形,即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同时,按照《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困难时,孩子仍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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