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結婚幾十年 最后被判婚姻無效
原來,丈夫和前妻是私下“解除婚姻關系”
沈女士與丈夫登記結婚四十年,不但風風光光舉行了婚禮,還領取了結婚証,沒想到在丈夫去世后,竟被丈夫的前妻以重婚罪告上法庭,這下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24日,沭陽法院審理了一起確認“離婚”四十年仍存在婚姻關系的民事案件,沈女士的丈夫與沈女士的婚姻構成重婚,婚姻關系無效。
宋先生原有妻室,后來因與前妻汪女士感情不和,經親友調解兩人於1967年私下“解除婚姻關系”。宋先生於1974年經媒人介紹又與鄰村女子沈女士舉行了婚禮,二人婚后生育了三個子女,並於2004年12月6日到沭陽縣民政部門拿了結婚証。宋先生后來因病去世。
2014年1月10日,宋先生的前妻汪女士一紙訴狀遞到沭陽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宣判宋先生與沈女士的婚姻關系無效。汪女士訴稱,自己與前夫於1967年開始分居生活,生育了四個子女,經親友協調私下“離婚”不能作數。而沈女士則辯稱,自己與宋先生一起生活40年,生育3個子女,宋先生年老生病都是自己照顧的,且已拿了民政部門的結婚証,自己與宋先生的婚姻關系應為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女士與宋先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結婚,雙方形成了婚姻關系,雖然經他人調解分居,但未經法律規定的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其婚姻關系一直存在。在此種情況下,宋先生與沈女士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40年,且后來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仍構成重婚。
1967年 宋先生和前妻汪女士私下“解除婚姻關系”
1974年 宋先生和鄰村女子沈女士舉行婚禮
2004年 宋先生和沈女士領取結婚証
2014年 宋先生去世,前妻汪女士打官司,求法院判宋先生與沈女士的婚姻關系無效
昨天 法院判宋先生構成重婚,沈女士失去妻子身份
■謎題待解
1.既然宋先生和前妻汪女士並未正式離婚,那又如何與沈女士領到結婚証的?
2.既然汪女士和宋先生分開多年,為何又在前夫去世之后突然起訴,要求恢復妻子地位?
3.如今沈女士被判失去了妻子身份,她能否向當年給自己發結婚証的民政部門索賠?(李金寶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