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留下房产 离婚父母如何继承?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吴边 通讯员 安法)父母离婚后,女儿跟着父亲王某(化姓)一起生活。数十年后,未婚无子的女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二人应该如何分割这套房产?近日江岸法院调解了这起继承纠纷。

王某称,1984年离婚后,女儿判给前妻胡某抚养。2002年底王某父母的住房拆迁,用拆迁款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王某与女儿居住于此。2011年女儿去世后,王某为女儿偿还借款21.5万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登记女儿名下的房子归其所有。

胡某认为,离婚前女儿是由她带大,10岁以后才跟王某一起生活。房屋产权是女儿的,自己应有继承权。房子如判给王某,自己则应得至少10万元的补偿。

去年1月份,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王某女儿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6.84平方米,根据当时的价格,该房屋评估总价为35万余元。法院认为王某女儿未婚无子女,且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某和胡某作为父母,为女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女儿所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偿还女儿生前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房产的评估总价扣除债务后剩余价值为13.6万。

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与胡某5万元补偿。随后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经调解,王某补偿胡某两万元。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