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儿房产 妻子离婚不能分割

     红网韶山站5月9日讯(分站记者 余拙 通讯员 沈蹦) 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房屋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
  
  原告孙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两人均系再婚,婚后原告的父母为原告购买了商住房一套。在法庭上,双方都愿意离婚,只是对该套商住房的分割有分歧。原告孙某认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被告王某认为婚后所得的商住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争议的商住房是原告父母婚后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孙某名下的商住房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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