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父母反对,芜湖女子王某执意嫁给有过婚史的寿县男子余某某,本应珍惜这得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却因为生活压力,导致王某和余某某的感情差点破裂,以离婚收场。
2008年,芜湖女子王某在上海打工时认识了来自寿县的男子余某某。之后,两人在一来二往中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是因为余某某有过婚史,王某的家人毅然反对他们在一起。为了爱情,王某不顾家人反对,执意和余某某走在一起并过起了同居生活。2009年,王某诞下了她和余某某的爱情结晶,一个可爱的男宝宝,之后二人便在2010年补办了结婚证。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宝宝的诞生,家庭负担加重,在经济状况变紧张的情况下,夫妻两人逐渐开始发生矛盾,余某某更是禁止王某与他人交往,限制其人生自由。最终,王某无法忍受丈夫的强制自己的行为,在今年4月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近日,经寿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余某某的婚姻基础尚可,且婚后夫妻感情也还可以。因为余某某对王某缺乏信任,从而引发双方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相互信任谅解,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再者,王某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的法定要件。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下,王某撤回起诉,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夫妻生活不易,因生活压力发生矛盾纯属正常之事,但是限制对方人生自由且为不明智之举,倒不如冷静下来,好好沟通。
延伸阅读: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