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发文:妇联就家暴、离婚案首获申请裁定权

        中新浙江网5月13日电(记者赵晔娇 通讯员陈成建)家暴、虐待、性侵......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和包括离婚案在内的各种家庭婚姻纠纷案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越来越被人们关注。
 
  由于此类案件中,妇女儿童是弱势方。为了能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帮助他们维权,义乌市人民法院和义乌市妇联经过充分协商,决定联合创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新机制,实现诉讼程序与妇联维权的有效衔接,提高妇联为妇女儿童维权的便利性和有效性,于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实施意见》。依据这份文件,义乌市妇联从义乌市人民法院方面“获得”了相当大的权力,为妇女儿童维权再添有力保障。
 
  其中一条,“在各类家庭婚姻纠纷诉讼中妇联有调解权、调查权,甚至还有申请法院裁定的权力”,这在浙江省还是首次出现。
 
  依据这份文件,主要有以下条例:
 
  一、义乌市人民法院与妇联设立联席会,确定联络员,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措施、意见、建议。重大敏感案件实行一案一沟通制度。
 
  二、人民法院各民事审判部门设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权岗,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或者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妇联干部参与调解,甚至可以委托妇联调解、可以委托妇联对纠纷实际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四、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妇女、儿童,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办理;确因客观原因所在村居未能开具相关证明的,妇联可根据调查情况建议法院开通司法绿色通道。
 
  五、妇女、儿童因遭遇家庭暴力等客观原因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的,可由妇联代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一定行为的裁定,裁定书抄送妇联以及辖区派出所。
 
  六、妇联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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